关务人员奖惩办法|第 4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主办业务之推进,具有成效或领导有方,有优良事迹表现。 二、运行特殊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绩效优异。 三、研究对业务有关之著作或工作改进方案,经审查或试行具有价值或成效。 四、拒受贿赂并勇于检举,因而查获走私漏税案件达一定基准,或其他不法情事事实确定。 五、协助第五条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员达成任务,着有劳绩。 六、举发关务违规事件,涉案关员经核定记过以上惩处。 七、依法运行职务,本人遭受伤害,公益因而得以维护。 八、查获重大走私或漏税案件,达一定基准,事实确定。 九、运行防止逃漏税捐工作,具有成效,有具体事实。 十、清理或催征欠税、罚款,努力认真,成绩优异。 十一、报单放行后或退税案件结案后,发现重大错误,报请处理。 十二、对关务工作提供简化手续,增进工作效率之改进方案,经采行成效优异。 十三、处理重大争议之行政救济案件,经判决确定胜诉。 十四、办理资通安全业务,属资安奖惩办法第三条规定之情形,成绩优异。 十五、其他具体事迹卓着,足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