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 4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3-19
专责人员不符合前条第三项各款资格者,其专责人员职务当然解除。 专责人员未依规定办理自主管理事项,致货物有非法提运、遗失、遭窃或其他原因而短少,业者应将其调离专责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