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 12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2
运输业经核准登记之翌日起十日内应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新台币五万元,以完成登记。 保证金数额调整时,运输业应于海关通知之翌日起一个月内领回或补缴其差额。 保证金除以现金缴纳外,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发行之公债。 二、银行定期存单。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单。 四、信托投资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托凭证。 五、授信机构之保证。 六、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于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之财产。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担保,应依法设置抵押权或质权于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