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 1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2
运输业或其负责人曾违反相关关务法规,情节重大,受处分未逾三年者,应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者,应予撤销,并自撤销之日起失其效力。 前项所称违反相关关务法规,情节重大,受处分未逾三年者,指于申请登记日起溯算三年期间有私运纪录;或因虚报货物进、出口等违规情事,致所漏关税税额、溢冲退税额或定额罚锾单计或合计逾新台币五十万元,或没入货物价值单计或合计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但违章情事经查系因相关业者作业疏失所致者,免予采计。
运输业或其负责人曾违反相关关务法规,情节重大,受处分未逾三年者,应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者,应予撤销,并自撤销之日起失其效力。 前项所称违反相关关务法规,情节重大,受处分未逾三年者,指于申请登记日起溯算三年期间有私运纪录;或因虚报货物进、出口等违规情事,致所漏关税税额、溢冲退税额或定额罚锾单计或合计逾新台币五十万元,或没入货物价值单计或合计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但违章情事经查系因相关业者作业疏失所致者,免予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