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 2-2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2-24
依本法第四十六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申报金融机构未依规定就较低资产帐户进行尽职审查进程,并申报为无信息帐户,经税捐稽征机关查明认定,仍属无信息帐户;其免罚不计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违章次数。 二、申报金融机构未依规定进行应申报帐户、无信息帐户尽职审查或其他审查,于税捐稽征机关通知前,已依规定办理尽职审查且自动更正申报或补报;其免罚不计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违章次数。 三、申报金融机构未依规定进行应申报帐户、无信息帐户尽职审查或其他审查,不符前二款规定,属税捐稽征机关首次裁处,该申报金融机构克尽协力义务配合调查,于裁罚处分核定前,已配合办理尽职审查及自动更正申报或补报,且依限配合税捐稽征机关办理实地检查或委由会计师等独立审查人员运行项目检查,并依检查结果办理。
依本法第四十六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申报金融机构未依规定就较低资产帐户进行尽职审查进程,并申报为无信息帐户,经税捐稽征机关查明认定,仍属无信息帐户;其免罚不计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违章次数。 二、申报金融机构未依规定进行应申报帐户、无信息帐户尽职审查或其他审查,于税捐稽征机关通知前,已依规定办理尽职审查且自动更正申报或补报;其免罚不计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违章次数。 三、申报金融机构未依规定进行应申报帐户、无信息帐户尽职审查或其他审查,不符前二款规定,属税捐稽征机关首次裁处,该申报金融机构克尽协力义务配合调查,于裁罚处分核定前,已配合办理尽职审查及自动更正申报或补报,且依限配合税捐稽征机关办理实地检查或委由会计师等独立审查人员运行项目检查,并依检查结果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