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货物税折算课征办法|第 5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3-24
厂商以进口及国内产制之主机或冷媒压缩机设备冷冻冷藏设备非供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使用,准予免税,其申请免税或退税事宜,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进口或出厂时已取得主管机关用途证明者: (一)已办理工厂登记或已取得工厂设立许可之厂商,购买设备冷冻冷藏设备前,能提供确定用途之有关数据,由该厂商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核发证明文档,办理免税进口或出厂。 (二)厂商进口供渔船设备冷冻冷藏设备使用,由海关验凭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发免征关税之证明文档,核定免征货物税。 (三)厂商进口供造船厂设备冷冻冷藏设备使用,由海关验凭经济部工业局核发之证明文档,免征货物税。 二、进口或出厂时未取得主管机关用途证明者: (一)厂商进口或出厂主机或冷媒压缩机时,已确定其销售对象、用途及设备地点者,得提供工程合约书、购买凭证或统一发票影本、载明冷媒压缩机型号之切结书或其他足资证明确供冷冻冷藏设备用之文档,先行办理具结免征货物税进口或出厂,并应自主机或冷媒压缩机进口日或出厂日之次日起算三个月内,检附设备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勘验确已设备完成冷冻冷藏设备之证明文档,向进口地海关或产制厂商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销案。遇特殊原因无法如期销案者,应于销案期限内叙明理由申请展期,其展延期限由进口地海关或产制厂商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视实际情况酌定;逾期未办理销案者,依第三条规定补征货物税。 (二)非设备工厂之厂商进口主机或冷媒压缩机,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提供担保,经核准后,由海关验凭证明文档免税放行,俟设备完成,应检附设备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勘验确已设备完成冷冻冷藏设备之证明文档,向原核准提供担保机关申请销案。 (三)厂商以已缴纳货物税之主机或冷媒压缩机,设备冷冻冷藏设备,应于完工后检附设备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勘验确已设备完成冷冻冷藏设备之证明文档、完税照或缴税凭证,向原课征货物税机关申请退税或发还保证金。 前项免税之主机或冷媒压缩机,如未按原申请核准用途使用,或转让而不合于免税要件者,由改变用途使用人或转让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请补税。未经补税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者,应依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