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货物税折算课征办法|第 4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3-24
厂商产制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用之主机,需用之冷媒压缩机,得于进口或向他厂购买冷媒压缩机时,依货物税稽征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办理,不依前述规定办理者,则应申请依前条规定办理;同一厂不得同时采用二种课税方式,其经核准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