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货物税折算课征办法|第 3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3-24
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应于主机或冷媒压缩机进口或国内产制出厂时,依下列规定计算整台应税机件完税价格课征货物税: 一、非往复式中央系统型整台冷暖气机之完税价格按其主机价格加计百分之三十五(即主机价格之一点三五倍)为完税价格。 二、往复式中央系统型整台冷暖气机之完税价格按其主机价格加计百分之五十(即主机价格之一点五倍)为完税价格。本款所称之主机分为二大类: (一)凝缩机组(Condensing Unit):包括冷媒压缩机、马达、冷凝器、受液器、控制仪表及机架等。 (二)冷(冰)水机组(Water Chiller):包括凝缩机、冷水器、冷媒控制阀及窗口等。 三、单独进口或国内产制出厂之冷媒压缩机设备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者,应先按冷媒压缩机价格依下列规定计算主机价格,再按第一款或前款规定计算完税价格: (一)冷媒压缩机未达二十马力者,按其价格加计百分之五百(即冷媒压缩机价格之六倍)作为主机之价格。 (二)冷媒压缩机二十马力以上者,按其价格加计百分之二百五十(即冷媒压缩机价格之三点五倍)作为主机之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