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 2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2-24
依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每案应处罚锾在新台币二千元以下。 二、营利事业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因销售人未给与致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在未经他人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提出检举或已取得该进项凭证者;或已诚实入帐,且能提示送货单及支付货款证明,于稽征机关发现前,由会计师签证揭露或自行于申报书揭露,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 三、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时,未依规定开立销售凭证交付买受人,在未经他人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开、补报,其有漏税情形并已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 四、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时,误用前期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在未经他人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向主管稽征机关报备,其有漏报缴情形并已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 五、小规模营利事业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未依规定取得或保存进项凭证。
依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每案应处罚锾在新台币二千元以下。 二、营利事业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因销售人未给与致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在未经他人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提出检举或已取得该进项凭证者;或已诚实入帐,且能提示送货单及支付货款证明,于稽征机关发现前,由会计师签证揭露或自行于申报书揭露,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 三、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时,未依规定开立销售凭证交付买受人,在未经他人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开、补报,其有漏税情形并已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 四、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时,误用前期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在未经他人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向主管稽征机关报备,其有漏报缴情形并已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 五、小规模营利事业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未依规定取得或保存进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