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 2-1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2-24
依本法第四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申报金融机构无既有帐户持有人之税务识别码或出生日期信息,且依我国法律无须搜集该等信息,于确认该既有帐户属应申报帐户后,已合理致力审查仍无法取得,致未申报该等信息者,如能提示相关审查证明文档,经税捐稽征机关查明属实;其免罚不计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违章次数。 二、申报金融机构错误申报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于税捐稽征机关通知前,已自动更正申报;其免罚不计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违章次数。 三、申报金融机构未申报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于税捐稽征机关通知前,已自动补报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免罚不计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违章次数: (一)当次补报帐户件数合计未超过五件。 (二)当次补报帐户件数合计未超过该等帐户所属年度已申报、未申报之应申报帐户及无信息帐户总件数百分之十,且当次补报帐户件数合计未超过一百件。 四、申报金融机构错误申报或未申报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不符前三款规定,属税捐稽征机关首次裁处,该申报金融机构克尽协力义务配合调查,于裁罚处分核定前,已配合办理更正补报,且依限配合税捐稽征机关办理实地检查或委由会计师等独立审查人员运行项目检查,并依检查结果办理。
依本法第四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申报金融机构无既有帐户持有人之税务识别码或出生日期信息,且依我国法律无须搜集该等信息,于确认该既有帐户属应申报帐户后,已合理致力审查仍无法取得,致未申报该等信息者,如能提示相关审查证明文档,经税捐稽征机关查明属实;其免罚不计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违章次数。 二、申报金融机构错误申报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于税捐稽征机关通知前,已自动更正申报;其免罚不计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违章次数。 三、申报金融机构未申报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于税捐稽征机关通知前,已自动补报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免罚不计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违章次数: (一)当次补报帐户件数合计未超过五件。 (二)当次补报帐户件数合计未超过该等帐户所属年度已申报、未申报之应申报帐户及无信息帐户总件数百分之十,且当次补报帐户件数合计未超过一百件。 四、申报金融机构错误申报或未申报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不符前三款规定,属税捐稽征机关首次裁处,该申报金融机构克尽协力义务配合调查,于裁罚处分核定前,已配合办理更正补报,且依限配合税捐稽征机关办理实地检查或委由会计师等独立审查人员运行项目检查,并依检查结果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