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章「矿物燃料、矿油及其蒸馏产品;含沥青物质;矿蜡」进口关税多少?87 个号列的税率与输入规定
速答:第 27 章要缴多少关税?
第 27 章「矿物燃料、矿油及其蒸馏产品;含沥青物质;矿蜡」共有 87 个税则号列,第一栏税率最常见的是 0%。其中 38 个号列为 0%(占 43.7%),从价税率最高 7.5%。34 个号列标有输入规定代号,最常见的是 255(24 个号列)。进口时另依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及货物税、烟酒税等)后的金额课征营业税,小额免税规定见下方常见问题;实际应缴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第 27 章的号列税率怎么分布?
- 0% 38
- 超过 0% 至 5% 48
- 超过 5% 至 10% 1
- 超过 10% 0
- 从量或其他计税方式 0
依各号列第一栏税率计算,共 87 个号列。数据源:好运器税则库(同步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2026-09-16 汇总。
第 27 章常见哪些输入规定代号?
输入规定代号标在号列上,代表进口前可能要办的检验、检疫、许可或大陆物品管制。代号可能只涉及号列下的部分商品,请点进号列看完整说明。号列没有代号,代表贸易管制面准许输入、免签发许可证,但不代表免检验检疫或免税。
255
应检附经济部能源署同意文档。
24 个号列
C02
本项下部分商品属于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商品。
9 个号列
C01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商品
6 个号列
553
进口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应检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之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许(核)可文档;如非属环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应检附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核发之不列管证明文档。
5 个号列
508
进口食品添加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输入卫生福利部发布「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收载之单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向卫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许可证,并依F01规定办理。
2 个号列
466
自北韩以外之国家或地区输入时,应检附产制国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之产地证明。
1 个号列
本章有 15 个号列标有 C01 或 C02,涉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的应施进口检验。怎么判断要不要验、个人自用有没有免验额度,见 BSMI 商品检验指南。
第 27 章有哪些税则号列?
2701 煤;煤砖;煤球及煤制类似固体燃料
2702 褐煤(不论是否经结块),煤玉矿除外
2703 泥煤(包括泥煤屑),不论是否经结块
2704 煤、褐煤、或泥煤所制之焦炭、半焦炭不论是否经结块;干馏碳
2705 煤气、水煤气、发生炉煤气及类似气体,石油气及其他气态碳氢化合物除外
2706 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之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半蒸馏,包括再组成焦油
2707 高温蒸馏煤焦油所得之油类及其他产品;类似产品其芳香族成分之重量超过非芳香族成分之重量者
- 27071000000苯0%
- 27072000008甲苯0%
- 27073000006二甲苯0%
- 27074000004萘0%
- 27075000001其他芳香烃混合物,依ISO 3405方法(相当于ASTM D86方法)蒸馏时,于250℃时所得蒸馏量以容积计达65%及以上(包括耗损)者2.5%
- 27079100002杂酚油1%
- 27079911001酚1%
- 27079919003其他酚类2.5%
- 27079920000甲基萘2.5%
- 27079990005其他高温蒸馏煤焦油所得之油类及其他产品;类似产品其芳香族成分之重量超过非芳香族成分之重量者2.5%
2708 由煤焦油或其他矿物性焦油所得之沥青及沥青焦
2709 石油原油及自沥青质矿物提出之原油
- 27090010008供提炼用,于20℃时比重在0.83以上,蒸馏至150℃时所含轻质分馏液在3%以上及其黏度于20℃时超过安氏黏度计2度者0%
- 27090090001其他石油原油及自沥青质矿物提出之原油0%
2710 石油及提自沥青矿物之油类,但原油除外;以石油或沥青质矿物为基本成份之未列名制品,其含石油或提自沥青质矿物之油以重量计达70%及以上者;废油
- 27101210001汽油0%
- 27101220009石油脑0%
- 27101230007汽油型喷射机燃油0%
- 27101290004其他轻油及其配制品3.5%
- 27101911003喷射机用煤油型燃油0%
- 27101919005其他气涡轮机或喷射机引擎用煤油型燃油2.5%
- 27101920002煤油0%
- 27101931009柴油,温度在15℃,比重超过0.85,但不高于0.90之间0%
- 27101939001其他柴油0%
- 27101941007燃料油,温度15℃,比重超过0.935%
- 27101949009其他燃料油0%
- 27101951102防锈油3.5%
- 27101951219含石油重量比70%及以上之掺配油料(含多氯联苯)3.5%
- 27101951291其他含石油重量比70%及以上之掺配油料3.5%
- 27101951905其他润滑油,其含石油重量比70%及以上者3.5%
- 27101952003润滑油膏(所含矿物油不低于70%)3.5%
- 27101961002燃料油渣2.5%
- 27101962001变压器油5%
- 27101963000电容器油5%
- 27101964009矿物质石油脑0%
- 27101965008白腊油3.5%
- 27101966007低聚合度之混烯类0%
- 27101967006半精炼石油,包括蒸余之原油在内0%
- 27101968005淬火油5%
- 27101990105润滑基础油3.5%
- 27101990908其他第2710节所属之货品3.5%
- 27102010001轻油及其配制品,含生质柴油者3.5%
- 27102021008喷射机用煤油型燃油,含生质柴油者0%
- 27102029000其他气涡轮机或喷射机引擎用煤油型燃油,含生质柴油者2.5%
- 27102030007柴油,含生质柴油者0%
- 27102040005燃料油,含生质柴油者0%
- 27102090004其他第2710节所属之货品,含生质柴油者3.5%
- 27109110005变压器油,含多氯联苯、多氯三联苯或多溴联苯者5%
- 27109120003电容器油,含多氯联苯、多氯三联苯或多溴联苯者5%
- 27109190008其他含多氯联苯、多氯三联苯或多溴联苯者3.5%
- 27109900009其他废油3.5%
2711 石油气及其他气态碳氢化合物
- 27111100003液化天然气0%
- 27111200002液化丙烷0%
- 27111300001液化丁烷0%
- 27111400108液化乙烯0%
- 27111400206液化丙烯0%
- 27111400304液化丁烯0%
- 27111400402液化丁二烯0%
- 27111910003液化石油气(混合液化丙丁烷)0%
- 27111990006其他液化碳化氢(烃)5%
- 27112100001天然气0%
- 27112910001气态石油气(炼油气)5%
- 27112990004其他气态碳化氢(烃)5%
2712 石油胶;石蜡、微结晶石油蜡、含油石蜡、地石蜡、褐煤蜡、泥煤蜡、其他矿物蜡,及以合成或其他方法所得之类似品,不论是否着色
2713 石油焦、石油沥青及其他石油残渣或得自沥青质矿物之残渣
2714 天然沥青及天然柏油;沥青或油页岩及沥青砂;柏油质及沥青质岩石
2715 以天然柏油、天然沥青、石油沥青、软沥青或矿物焦油沥青为基料之沥青混合物(例如沥青调和物)
2716 电力(选择性之税则号别)
税则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栏税率差在哪?
《海关进口税则》总则二把税率分成 3 栏:第一栏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与我国有互惠待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第二栏只适用两种情形的「特定」进口货物:特定低度开发、开发中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或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不能适用前两栏的,才适用第三栏。同时可以适用第一栏与第二栏时,取较低的税率。中国大陆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原则适用第一栏;第二栏对中国大陆只限 ECFA 早收清单的货品。
本站各章与号列页显示的是第一栏税率。第二栏在税则表内以国别代码标示适用对象,例如「免税 (PA,GT,NI,SV,HN,NZ,SG)」;代码只是税则表上的标示,其中部分协定已停止或终止适用(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实际适用以关务署公告为准。邮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规定:完税价格超过免税限额时,除烟酒及实施关税配额的物品外,按 5% 税率课征关税;但单项或同号列物品合计超过新台币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号列税率课征(总则五;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9 条)。这条 5% 规定的条文只涵盖邮包与旅客,快递货物依各号列税率计算。
常见问题
- 关税:从价税号列是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号列按数量或重量计算(自中国大陆进口原则适用第一栏)。
- 营业税:以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后的金额为税基,由海关代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第 41 条);另课货物税或烟酒税的商品,税基还要再加计。
- 推广贸易服务费:法定上限为货品价格万分之 4.25(贸易法第 21 条),现行按完税价格万分之 4 计收,应缴金额未逾新台币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个半年度(1–6 月、7–12 月)内适用免税放行超过 6 次,当期之后的进口就不再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
- 同批快递货物不得拆开分别申报(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4 条)。
- 邮包超过限额时是整笔全额课征,不是只课超出的部分(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 条)。
本页的法源与数据从哪里来?
- 关税法第 3 条: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关税法另有规定外,依《海关进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
- 海关进口税则(全国法规数据库标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总则二税率三栏、总则五邮包零星物品、解释准则一至六。
- 关税法第 21 条与《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进口前申请税则预先审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的数额计算营业税;第 41 条:进口货物营业税由海关代征。
- 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7、8、9、11、12 条:新台币 2,000 元免税、逾额按全额课征、零星物品的定义、同一寄件人同一到达日寄给同一收件人的邮包合并计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适用免税。
- 经济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 号公告: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同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1 号公告:排除适用的货品项目。
- 财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8778 号公告:同批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半年度内免税放行逾 6 次不适用。
- 财政部关务署《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112 年版总说明:21 类、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于 HS 架构外增订,以及 8 码税则号别、10 码贸易管理及统计分类,再加 1 位检查号码。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输入规定代号表》:输入规定栏空白为「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使用限制:本页统计由好运器税则库汇总,仅供查找参考;号列归属、适用税率与输入规定以财政部关务署、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公告及海关核定为准。本页不构成个案税则分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