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章「谷类」进口关税多少?33 个号列的税率与输入规定
速答:第 10 章要缴多少关税?
第 10 章「谷类」共有 33 个税则号列,第一栏税率最常见的是 0%。其中 11 个号列为 0%(占 33.3%),从价税率最高 6.5%。另有 5 个号列不是单纯的从价税率(例如按数量或重量计税)。33 个号列标有输入规定代号,最常见的是 B01(32 个号列)。进口时另依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及货物税、烟酒税等)后的金额课征营业税,小额免税规定见下方常见问题;实际应缴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第 10 章的号列税率怎么分布?
- 0% 11
- 超过 0% 至 5% 11
- 超过 5% 至 10% 6
- 超过 10% 0
- 从量或其他计税方式 5
依各号列第一栏税率计算,共 33 个号列。数据源:好运器税则库(同步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2026-09-16 汇总。
第 10 章常见哪些输入规定代号?
输入规定代号标在号列上,代表进口前可能要办的检验、检疫、许可或大陆物品管制。代号可能只涉及号列下的部分商品,请点进号列看完整说明。号列没有代号,代表贸易管制面准许输入、免签发许可证,但不代表免检验检疫或免税。
B01
进口时,应依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编订之「应施检疫动植物品目表」及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32 个号列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20 个号列
F01
输入商品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16 个号列
402
应检附种苗业登记证影本,但进口数量在100公克以下者,得免附。
7 个号列
451
1.应检附农业部核发之同意文档或完成粮商登记(业务种类含输入)之证明文档;惟稻谷及糙米应检附农业部核发之同意文档。2.含有非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境外生产之国内育成水稻品种者,不得输入我国。但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3 个号列
F02
本项下商品如属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等食品相关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
2 个号列
本章属税则第 1 至 24 章(动植物产品、油脂、调制食品、饮料与烟类等),不在大陆工业产品少量输入免办输入许可证公告的范围内。标 MW0 的大陆物品,除法规另有例外或经项目核准外,不准输入,不论邮寄或快递都一样。
第 10 章有哪些税则号列?
1001 小麦或杂麦(墨斯林)
- 10011100004硬粒小麦种子6.5%
- 10011900104其他硬粒小麦,饲料用6.5%
- 10011900907其他硬粒小麦6.5%
- 10019100007其他小麦种子6.5%
- 10019900107未碾软粒小麦,饲料用6.5%
- 10019900900其他小麦或杂麦(墨斯林)6.5%
1002 黑麦(裸麦)
1003 大麦
1004 燕麦
1005 玉蜀黍
- 10051000001玉蜀黍种子0%
- 10059000111饲料用基因改造玉蜀黍0%
- 10059000120饲料用非基因改造玉蜀黍0%
- 10059000914其他基因改造玉蜀黍0%
- 10059000923其他非基因改造玉蜀黍0%
1006 稻米
- 10061000000稻谷NT$45/KGM
- 10062000008糙米NT$45/KGM
- 10063000104糯米NT$45/KGM
- 10063000907其他半碾或全碾白米,不论是否磨光NT$45/KGM
- 10064000004碎米NT$45/KGM
1007 高梁(蜀黍)
1008 荞麦、小米及雀粟;其他榖类
- 10081000106荞麦种子,种植用4%
- 10081000909其他荞麦4%
- 10082100005小米种子3%
- 10082900007其他小米3%
- 10083000004雀粟3%
- 10084000002西非小米4%
- 10085000009藜麦4%
- 10086000007黑小麦4%
- 10089000207其他谷类4%
税则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栏税率差在哪?
《海关进口税则》总则二把税率分成 3 栏:第一栏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与我国有互惠待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第二栏只适用两种情形的「特定」进口货物:特定低度开发、开发中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或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不能适用前两栏的,才适用第三栏。同时可以适用第一栏与第二栏时,取较低的税率。中国大陆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原则适用第一栏;第二栏对中国大陆只限 ECFA 早收清单的货品。
本站各章与号列页显示的是第一栏税率。第二栏在税则表内以国别代码标示适用对象,例如「免税 (PA,GT,NI,SV,HN,NZ,SG)」;代码只是税则表上的标示,其中部分协定已停止或终止适用(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实际适用以关务署公告为准。邮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规定:完税价格超过免税限额时,除烟酒及实施关税配额的物品外,按 5% 税率课征关税;但单项或同号列物品合计超过新台币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号列税率课征(总则五;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9 条)。这条 5% 规定的条文只涵盖邮包与旅客,快递货物依各号列税率计算。
常见问题
- 关税:从价税号列是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号列按数量或重量计算(自中国大陆进口原则适用第一栏)。
- 营业税:以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后的金额为税基,由海关代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第 41 条);另课货物税或烟酒税的商品,税基还要再加计。
- 推广贸易服务费:法定上限为货品价格万分之 4.25(贸易法第 21 条),现行按完税价格万分之 4 计收,应缴金额未逾新台币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个半年度(1–6 月、7–12 月)内适用免税放行超过 6 次,当期之后的进口就不再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
- 同批快递货物不得拆开分别申报(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4 条)。
- 邮包超过限额时是整笔全额课征,不是只课超出的部分(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 条)。
本页的法源与数据从哪里来?
- 关税法第 3 条: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关税法另有规定外,依《海关进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
- 海关进口税则(全国法规数据库标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总则二税率三栏、总则五邮包零星物品、解释准则一至六。
- 关税法第 21 条与《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进口前申请税则预先审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的数额计算营业税;第 41 条:进口货物营业税由海关代征。
- 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7、8、9、11、12 条:新台币 2,000 元免税、逾额按全额课征、零星物品的定义、同一寄件人同一到达日寄给同一收件人的邮包合并计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适用免税。
- 经济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 号公告: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同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1 号公告:排除适用的货品项目。
- 财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8778 号公告:同批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半年度内免税放行逾 6 次不适用。
- 财政部关务署《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112 年版总说明:21 类、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于 HS 架构外增订,以及 8 码税则号别、10 码贸易管理及统计分类,再加 1 位检查号码。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输入规定代号表》:输入规定栏空白为「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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