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维他命寄台湾要缴税吗?限量与剂量分级一次看
- 限量:锭状、胶囊状食品个人自用每种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计不超过 36 瓶,且以原包装为限——符合就免申请输入食品查验。
- 税:对应税则 2106.90.99.20「锭剂、胶囊状食物制品」关税 30%(偏高),但完税价格 ≤ NT$2,000 免关税与营业税,单瓶多在免税范围。
- 剂量分级(2024-04-18 起现行):维生素 D 每日 ≤ 800 IU 属食品、逾 2,000 IU 才属处方药;维生素 C ≤ 1,000 毫克属食品、逾 2,000 毫克才属处方药。
- 复方陷阱:综合维他命只要「任一成分」超过免列管上限,整罐就列属药品——这是综合锭最容易中招的地方。
- 最大地雷:褪黑激素(Melatonin)在台湾列为药品,国内无药厂取得许可证、不得贩售,只能自国外购回自用。
数据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财政部关务署、全国法规数据库(详见文末引用文献)
最后更新:2026-09-23(补台美协定美国保健食品关税 10% 进度、非锭状食品免验门槛、X4 报单规定;剂量分级依 2024-04-18 现行基准表)
保健食品寄台湾要缴关税吗?限量多少?
保健食品进口关税 30%,完税价格 NT$2,000 以内免税。锭状、胶囊状保健食品归税则 2106.90.99.20;完税价格超过 NT$2,000 时,先课 30% 关税,再以「完税价格+关税」加征 5% 营业税,且半年内免税放行逾 6 次即不再免税。数量上,个人自用每种至多 12 瓶、合计 36 瓶并以原包装为限,才可免申请输入食品查验。
📊 内核数据(可直接引用)
- 关税:锭剂、胶囊状食物制品(2106.90.99.20)30%;监察院 2024-09-04 调查报告所载,保健食品相关税则关税介于 2.5%~30%。
- 免税门槛:完税价格 ≤ NT$2,000 免关税与营业税;半年度(1–6 月、7–12 月)免税放行逾 6 次,第 7 次起课税。
- 营业税:5%,税基为「完税价格+关税」;范例 US$120 综合维他命(完税价 NT$3,779)合计进口税约 NT$1,379。
- 自用限量:锭状胶囊每种 12 瓶、合计 36 瓶;非锭状胶囊食品(如蛋白粉、冲泡粉)单一项次 US$1,000 以下且 6 公斤以内免查验。
- 报单:保健食品应以一般进口报单(X4)通关,不可用快递简易申报;2021 年 10 月台北关曾查获 6 批、1 万余件 iHerb 网购健康食品及药品误用简易申报而退运。
- 美国原产:台美对等贸易协定(2026-02 签署)承诺将美国保健食品关税由 30% 降至 10%,须完成双方国内进程后才生效。
锭状、胶囊状保健食品
个人自用、非供贩售,以邮包或货运方式输入时,每种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计不超过 36 瓶,且以原包装为限,得免向食药署申请输入食品查验。鱼油、叶黄素、益生菌、钙片、一般维他命都适用。此规定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两个容易踩到的界线:①「供贩售」之业者输入锭状胶囊状食品,不分剂量一律须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21 条办理查验登记(2024/1/1 起全面在线申请),个人自用符合上述限量则免。② 以个人自用名义输入后转售,违反食安法第 30 条,可处新台币 3 万至 300 万元罚锾。同款数量明显偏多(如 20 瓶以上)容易被认定为商业用途。
各类自用限量是多少?食品、西药、中药对照表
很多人只记得「12/36」,但食品、西药、中药、化粧品的限量规则其实不一样——尤其处方药不是算瓶数,而是算「用量」:
| 类别 | 每种上限 | 合计上限 |
|---|---|---|
| 锭状、胶囊状食品 | 12 瓶(盒、罐、包、袋) | 36 瓶,以原包装为限 |
| 非锭状胶囊食品(蛋白粉、冲泡粉等) | 单一项次价值 US$1,000 以下且重量 6 公斤以内 | —(大闸蟹及禁止输入之牛肉产品除外) |
| 西药(非处方药) | 12 瓶(盒、罐、条、支) | 36 瓶 |
| 西药(处方药,未带处方笺) | 以 2 个月用量为限 | — |
| 西药(处方药,附医师处方笺) | 不得逾处方笺合理用量 | 以 6 个月用量为限 |
| 中药材 | 每种至多 1 公斤 | 合计不得超过 12 种 |
| 中药制剂(药品) | 12 瓶(盒) | 36 瓶 |
| 特定用途化粧品(自用限量已废止) | 已于 2024-07-01 废止(原 12 瓶) | —(现行查不到瓶数上限,不得转卖) |
※ 依财政部关务署「自用药物、化粧品及医疗器材」输入限量规定整理(药品、食品部分);化粧品自用限量已于 2024-07-01 由卫授食字第 1131603792 号公告废止,该页化粧品数字不再适用。逾限量者须依相关规定申请或改以正式报关方式办理。
维他命多少剂量算药品?食品 vs 指示药 vs 处方药
同一种维他命,剂量不同、管理身分就不同:低剂量是食品、高剂量变药品。被归为药品者输入规定更严,购买前要看清楚「每日用量」而不是单颗含量。
⚠️ 这张表在 2024 年改过,网络上多数数据还是旧的
食药署已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以卫授食字第 1131401394 号令公告修正,基准表名称同时改为《含维生素或矿物质之口服药品基准表》(原名「含维生素产品认定基准表」)。其中维生素 D 的指示药每日用量上限由 1,000 IU 放宽为 2,000 IU(50 微克)、维生素 C 由 1,000 毫克放宽为 2,000 毫克,而维生素 B6 则由 200 毫克收紧为 100 毫克。下表为现行有效数字。
| 维生素 | 食品(免列管上限) | 指示药 | 处方药 |
|---|---|---|---|
| 维生素 A | ≤ 10,000 IU(3,000 微克 RE) | ≤ 10,000 IU | > 10,000 IU |
| 维生素 D | ≤ 800 IU(20 微克) | 800 ~ 2,000 IU | > 2,000 IU(50 微克) |
| 维生素 E | ≤ 400 IU(268 毫克 α-TE) | ≤ 400 IU | > 400 IU |
| 维生素 K3 | ≤ 100 微克 | — | — |
| 维生素 B1 | ≤ 50 毫克 | 50 ~ 250 毫克 | > 250 毫克 |
| 维生素 B2 | ≤ 100 毫克 | ≤ 100 毫克 | > 100 毫克 |
| 维生素 B6 | ≤ 80 毫克 | 80 ~ 100 毫克 | > 100 毫克 |
| 维生素 B12 | ≤ 1,000 微克 | ≤ 1,000 微克 | > 1,000 微克 |
| 维生素 C | ≤ 1,000 毫克 | 1,000 ~ 2,000 毫克 | > 2,000 毫克 |
※ 单位换算:维生素 D 1 微克 = 40 IU;维生素 E 400 IU = 268 毫克 α-TE;维生素 A 3 微克 RE = 10 IU。表中「指示药」字段为「—」者,代表该成分的免列管上限与指示药上限相同,超过即直接列属处方药。另烟碱素(Niacin)免列管上限 35 毫克 NE、叶酸 800 微克、泛酸 500 毫克、胆碱 3,500 毫克。
矿物质的免列管上限(超过即以药品管理)
买钙片、镁锭、综合矿物质时同样有门槛。以下为每日用量得不以药品列管之上限:
| 矿物质 | 每日上限 | 矿物质 | 每日上限 |
|---|---|---|---|
| 钙 | 1,800 毫克 | 磷 | 1,200 毫克 |
| 镁 | 350 毫克 | 铁 | 45 毫克 |
| 锌 | 30 毫克 | 铜 | 8 毫克 |
| 锰 | 9 毫克 | 氟 | 3 毫克 |
| 钾 | 80 毫克 | 硒 | 200 微克 |
| 碘 | 195 微克 | 钼 | 350 微克 |
| 铬 | 200 微克(限三价铬) | 硼 | 700 微克 |
※ 磷之产品仿单应加注「肾功能不良者需谨慎使用」;铬限定为三价铬,不得含六价铬。
综合维他命的复方陷阱
🔑 一个成分超标,整罐都变药品
基准表明订:综合维生素与矿物质产品(复方制剂)中,只要任一成分超过「每日用量得不以药品列管之上限」,整个产品即列属药品。也就是说,一罐综合锭即使其他 20 种成分都合规,只要维生素 D 标到每日 1,000 IU、或锌标到 50 毫克,这罐就不是食品而是药品。
💡 实务建议:买综合锭(尤其是欧美的 high potency、mega 系列)时,把标签的「每日建议用量(per serving)」对照上面两张表逐项扫一遍,而不是只看单颗含量——多数产品建议一次 2~3 颗,乘完才是真正的每日用量。
最大地雷:褪黑激素是「药品」
⛔ 褪黑激素(Melatonin)在台湾是药品,不是保健食品
卫生署已于民国 85 年(1996 年)10 月 15 日公告,标示含 melatonin 之产品应以药品管理;迄今国内并无任何合法取得药品许可证之 melatonin 产品,因此不得于国内贩售。民众只能自国外购买回台「自用」,数量比照自用药物限量从严认定。
违规罚则很重:未经核准擅自输入的药品属药事法第 22 条第 1 项第 2 款所称禁药(未经核准擅自制造则属第 20 条伪药),依第 82 条,制造或输入伪药、禁药者可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1 亿元以下罚金;明知为禁药而贩卖者,依第 83 条可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5 千万元以下罚金。超量携带或转售风险极高。
唯一的例外
动物松果体干燥粉末,其 melatonin 含量在 20 ppm 以下者,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这是目前唯一不以药品管理的情形,与市售褪黑激素锭剂无关。
其他常被误买的「其实是药品」品项:高剂量维生素 D3(每日逾 2,000 IU)、部分荷尔蒙类(如 DHEA)、宣称疗效的产品。下单前确认成分与每日用量最保险。
进口税与 iHerb 囤货划算吗?
锭状胶囊保健食品对应税则 2106.90.99.20「锭剂、胶囊状食物制品」,关税 30%(偏高,输入规定 511/F01)。但完税价格 ≤ NT$2,000 免税,所以单瓶多免税、合并囤货才会课重税:
美国保健食品关税降到 10% 了吗?
还没生效,现行仍课 30%。台美对等贸易协定已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美东时间)签署,承诺将美国保健食品进口关税由 30% 降至 10%;但依《条约缔结法》须待双方完成国内进程(我方送立法院审议)后才生效,截至本页更新日(2026-09-23),本站税则数据库所载 2106.90.99.20 第一栏税率仍为 30%。生效后也只适用美国原产商品,iHerb 出货的他国制造品项不在此列;而单包完税价 NT$2,000 以内本来就免税,降税主要影响合并囤货的大包裹。
报单别弄错:财政部关务署 2021 年 11 月 23 日新闻稿说明,进口保健食品应以一般进口报单(X4)办理通关;同年 10 月上旬台北关查获以简易申报单申报的 iHerb 网购健康食品及药品共 6 批、1 万余件,多数因无法补具委任书、商业发票等文档而退运。另依监察院 2024 年 9 月 4 日调查报告所载财政部函复,保健食品相关税则关税介于 2.5%~30%:锭剂、胶囊状食物制品 30%,专供病患用之特殊营养食品(2106.90.20.20)10%,实际归列以海关依成分与型态核定为准。
| 情境 点一下带入试算 | 商品价 | 税则 | 关税率 | 完税价格 | 进口税 |
|---|---|---|---|---|---|
| 单瓶鱼油点一下带入试算 | US$25 | 2106.90.99.20 | 30% | NT$787 | 免税 |
| 单瓶叶黄素点一下带入试算 | US$30 | 2106.90.99.20 | 30% | NT$945 | 免税 |
| 单罐益生菌点一下带入试算 | US$35 | 2106.90.99.20 | 30% | NT$1,102 | 免税 |
| 综合保健品合并囤货点一下带入试算 | US$120 | 2106.90.99.20 | 30% | NT$3,779 | 课税 约 NT$1,379 |
囤货提醒:一次买很多合并成一包,完税价格超过 NT$2,000 后要课 30% 关税再加 5% 营业税(上例 US$120 课约 NT$1,379),加上半年 6 次免税限制,税负可能吃掉折扣。下单前请先试算整批税费,并遵守每种 12、合计 36 的限量;同批货物不得拆开申报,且同一纳税义务人半年度免税放行逾 6 次即不再免税。
延伸工具与指南
常见问题 FAQ
法规依据与官方来源
-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含维生素或矿物质之口服药品基准表》(卫授食字第 1131401394 号令,2024-04-18 公告修正并即日生效;原名「含维生素产品认定基准表」)——维生素与矿物质之食品/指示药/处方药分级。
- 卫生福利部「含 melatonin 成分产品之管理原则」——褪黑激素自 85 年 10 月 15 日起以药品管理,国内无合法许可证产品。
- 卫生福利部公告(2015-11-05 发布,2015-12-01 施行)——个人自用胶囊状、锭状食品免申请输入食品查验之数量规定(每种 12、合计 36,以原包装为限)。
- 财政部关务署「自用药物、化粧品及医疗器材」输入限量规定——西药、中药材、中药制剂与特定用途化粧品之个人自用限量。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21 条(查验登记)、第 30 条(输入查验与转售罚则);药事法第 20 条、第 22 条、第 82 条、第 83 条(未经核准输入与贩卖药品罚则)——全国法规数据库。
- 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库——2106.90.99.20「锭剂、胶囊状食物制品」关税 30%,输入规定 511、F01。
- 卫生福利部公告「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符合免申请输入查验之条件与其适用之通关代码」(2019-05-01 生效)——非锭状胶囊自用食品单一项次 US$1,000/6 公斤、锭状胶囊每种 12 合计 36。〔文献库 U021〕
- 财政部关务署新闻稿「台湾未变更保健食品进口规定 业者应合法申报以加速货物通关」(2021-11-23)——保健食品应以一般进口报单(X4)通关。
- 监察院调查报告「我国保健食品进口税率高达 30%,恐未能有效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案」(2024-09-04,调查委员赖振昌)——保健食品相关税则关税 2.5%~30%。
- 何佳桦、许巧扬、陈庆裕、吴宗熹、林旭阳、刘芳铭〈各国边境输入食品查验措施探讨〉,《食品药物研究年报》第 12 期,页 447–455(2021)——我国边境输入食品依风险分一般抽批、加强抽批、逐批查验。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条、第 7 条、第 21 条——健康食品定义、查验登记与擅自输入刑责。〔文献库 U097〕
- 行政院新闻稿「台美签署『对等贸易协定』」(2026-02-13);中央社〈进口美国保健食品关税降至10%〉(2026-02-13)——美国保健食品关税 30%→10% 之协定内容,须完成国内进程后生效。
- 食药署:含维生素或矿物质之口服药品基准表公告 | 卫福部:含 melatonin 成分产品之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