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检疫法|第 17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06-20
输入检疫物,应于到达港、站时,由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未经完成检疫,输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 旅客或服务于车、船、航空器人员携带检疫物,应于入境时申请检疫。 检疫物不得以邮寄方式输入;其以邮寄方式输入者,应予退运或销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检疫机关依第十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公告免缴验检疫证明书。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并经核准输入。 依前项但书规定邮寄输入之检疫物,其包装上应明显标示内容物名称,并由邮政机构配合植物检疫机关通知收件人向该机关申请检疫;收件人接获无检疫合格证明文档邮包时,应即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国外之检疫物非以输入为目的而进储自由贸易港区者,检疫之申请方式及应检附文档,得予简化;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