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检疫法|第 13-1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06-20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有传播有害生物风险之物品,公告为应实施输入检疫之品目(以下简称检疫物)。 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未列入前项检疫物,经发现有传播有害生物风险之虞者,植物检疫机关得采取检疫处理、退运、销毁或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