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检疫法|第 16-1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06-20
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途经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告禁止输入或依检疫条件管理之特定国家、地区卸货转运者,应经植物检疫机关核准;未经核准者,植物检疫机关得为必要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