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检疫法|第 15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06-20
下列物品,不得输入: 一、有害生物。 二、用于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敌、拮抗生物或竞争性生物及其他生物体之生物防治体。但经中央主管机关评估确认无疫病虫害风险者,或依农药管理法核准输入之微生物制剂,不在此限。 三、土壤。 四、附着土壤之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 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装、容器。 政府机关(构)、公营事业机构、学校、法人或依法设立登记之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输入前项物品: 一、供实验、研究、教学或展览之用。 二、依法寄存前项第一款、第二款物品。 三、以前项第一款、第二款物品为原料,产制不具传播有害生物风险之物品。 四、以通过中央主管机关风险评估之前项第一款授粉昆虫或前项第二款生物防治体供田间授粉或生物防治。 五、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特定目的。 依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输入之物品,为供实验、研究、教学、依法寄存或展览之目的,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分让使用。 第二项输入及前项分让使用之申请进程、申报、安全管制措施、处理方式、风险评估方式、使用纪录、报告或著作之制作与保存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