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检疫法|第 24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06-20
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种子、苗木、水果、干燥植物等)未申请检疫,或未完成检疫即拆开包装、擅自移动者,处3万至15万元罚锾,并须限期清除或销毁。许多人不知道种子、植物属应检疫物,集运寄送极易违规,下单前务必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让售或迁移。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项之限制或禁止命令。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措施之一。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或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而分让使用检疫物,或违反依第十四条第三项或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定办法有关申报、安全管制措施、处理方式、使用纪录、报告或著作之制作与保存之规定。 五、违反依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定办法有关隔离作业进程及隔离圃场设置条件之规定。 六、输入人或其代理人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申请检疫,或未经完成检疫而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或收件人未依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七、车、船、航空器之所有人或管理人违反第十九条之二规定,将残留之植物或植物产品携带着陆。 依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处罚者,其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土壤及其包装、容器、栽培介质,应限期令其清除或销毁;届期不为者,得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清除或销毁;其处理费用,由植物或植物产品之所有人、管理人负担。 依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处罚者,其检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装、容器、栽培介质,有紧急处置必要时,植物检疫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得径为消毒、销毁或其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输入人、使用人负担。 依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处罚者,其植物或植物产品,由植物检疫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径为销毁处理;其处理费用,由所有人、管理人负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让售或迁移。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项之限制或禁止命令。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措施之一。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或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而分让使用检疫物,或违反依第十四条第三项或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定办法有关申报、安全管制措施、处理方式、使用纪录、报告或著作之制作与保存之规定。 五、违反依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定办法有关隔离作业进程及隔离圃场设置条件之规定。 六、输入人或其代理人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申请检疫,或未经完成检疫而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或收件人未依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七、车、船、航空器之所有人或管理人违反第十九条之二规定,将残留之植物或植物产品携带着陆。 依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处罚者,其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土壤及其包装、容器、栽培介质,应限期令其清除或销毁;届期不为者,得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清除或销毁;其处理费用,由植物或植物产品之所有人、管理人负担。 依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处罚者,其检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装、容器、栽培介质,有紧急处置必要时,植物检疫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得径为消毒、销毁或其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输入人、使用人负担。 依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处罚者,其植物或植物产品,由植物检疫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径为销毁处理;其处理费用,由所有人、管理人负担。
植物防疫检疫法第24条:输入植物、种子未申请检疫或擅自拆封移动的处罚(3万至15万元)——集运种子、苗木、水果必看。
植物、种子、苗木、新鲜水果多属应施检疫物,输入须申请植物检疫,未申请或未完成检疫即拆封移动可处3万至15万元并限期销毁。许多种子、植物甚至禁止输入,集运前务必确认。
输入人或代理人应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未完成检疫前不得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建议事前查找该品项是否准许输入及检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