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nt Protection and Quarantine Act|第 25-2 條|動植物防檢疫|Gesetz|In Kraft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Zuletzt geändert: 2018-06-20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前條規定處罰,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之認定及減免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