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 6 条|交通通用|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6-17
本条例适用之对象,以民间机构依下列方式之一参与前条交通建设为限: 一、由政府规划之交通建设计划,经核准由民间机构投资兴建及营运其一部或全部者。 二、由政府兴建完成之交通建设,经核准由民间机构投资营运其一部或全部者。 三、由民间机构自行规划之交通建设计划,经政府依法审核,准其投资兴建营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