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 4 条|交通通用|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6-17
本条例所称民间机构,系指依公司法设立之公司;其有政府、公营事业出资或捐助者,其出资或捐助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总额或财产总额百分之二十。 前项总额比例限制之规定,于民间参与兴建营运台湾南北高速铁路案应低于该公司资本总额或财产总额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