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第 2 条|消费者保护|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6-17
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 二、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 三、消费关系:指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就商品或服务所发生之法律关系。 四、消费争议:指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因商品或服务所生之争议。 五、消费诉讼:指因消费关系而向法院提起之诉讼。 六、消费者保护团体:指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登记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约条款:指企业经营者为与多数消费者订立同类契约之用,所提出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定型化契约条款不限于书面,其以放映字幕、张贴、牌示、互联网、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属之。 八、个别磋商条款:指契约当事人个别磋商而合意之契约条款。 九、定型化契约:指以企业经营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约条款作为契约内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订立之契约。 十、通信交易: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互联网、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消费者于未能查看商品或服务下而与企业经营者所订立之契约。 十一、访问交易: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与消费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所订立之契约。 十二、分期付款:指买卖契约约定消费者支付头期款,余款分期支付,而企业经营者于收受头期款时,交付标的物与消费者之交易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