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第 3 条|消费者保护|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6-17
政府为达成本法目的,应实施下列措施,并应就与下列事项有关之法规及其运行情形,定期检讨、协调、改进之: 一、维护商品或服务之品质与安全卫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之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或其他权益。 三、确保商品或服务之标示,符合法令规定。 四、确保商品或服务之广告,符合法令规定。 五、确保商品或服务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规定。 六、促进商品或服务维持合理价格。 七、促进商品之合理包装。 八、促进商品或服务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奖助消费者保护团体。 十、协调处理消费争议。 十一、推行消费者教育。 十二、办理消费者咨询服务。 十三、其他依消费生活之发展所必要之消费者保护措施。 政府为达成前项之目的,应制定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