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 3 条|交通通用|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6-17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本条例所定事项,涉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者,由主管机关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