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 5 条|交通通用|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6-17
本条例之奖励,以下列重大交通建设之兴建、营运为范围: 一、铁路。 二、公路。 三、大众捷运系统。 四、航空站。 五、港端口及其设施。 六、停车场。 七、观光游憩重大设施。 八、桥梁及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