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6 条|标准检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09-01-21
法定度量衡器之检定、检查及定量包装商品之抽测,除由度量衡专责机关运行外,主管机关得委托其他政府机关(构)、团体办理。 前项受委托者之资格条件与评鉴、监督考核及相关管理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