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4 条|标准检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09-01-21
度量衡专责机关得设国家度量衡标准实验室,负责全国度量衡最高标准之研究实验、创建、维持、保管、供应、校正及其他相关事宜。 有关国家度量衡标准实验室之业务,度量衡专责机关得委托其他政府机关(构)、团体办理。 前项受委托者资格、条件、申请、评鉴、监督考核、校正报告核发及相关管理事项之办法,由度量衡专责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