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3 条|标准检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09-01-21
本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度量衡事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 本法规定事项,涉及其他机关之职掌者,由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