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2 条|标准检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09-01-21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度量衡单位:指量测物理量之基准。 二、度量衡器:指量测物理量之各种器具或设备,而以数值及度量衡单位表示者;具有高稳定之物理、化学或计量学特性之标准物质,亦视为度量衡器。附属于度量衡器之设备,足以影响度量衡器之量测功能者,为该度量衡器之一部分。 三、度量衡标准器:指经主管机关认定,在量测领域内作为定值依据之器具或设备。 四、法定度量衡器:指经主管机关指定,供交易、证明、公务检测、环境保护之用,或与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有关之度量衡器。 五、检定:指检验法定度量衡器是否合于规定之行为。 六、检查:指对检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检验其是否仍合于规定之行为。 七、器差:指受检验之法定度量衡器显示值减去供检验之度量衡标准器之标准值所得之数值。 八、公差:指法定允许之器差。 九、校正:指以度量衡标准器比较测定度量衡器器差之行为。 十、追溯检校:指经过连续之相互比对,使度量衡器之准确度与国际或国家度量衡标准维持一致之行为。 十一、型式认证:指对法定度量衡器之构造、材质、技术特性等足以影响度量衡器量测功能之全部要件,予以评估及核准之进程。 十二、定量包装商品:指贩卖前已完成包装,且非经拆封或包装之显著变更,其内容之净含量不致有所增减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