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认证专业机构登录及管理办法|第 4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2-20
申请案经中央主管机关书面审查符合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至现场实地评鉴;经实地评鉴符合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予以登录,并核发登录证书。 申请者不符合第二条所定资格或申请文档不符合前条规定,依其情形能补正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不能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应驳回其申请。 中央主管机关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通知申请者审查结果。 申请者取得登录证书者(以下称专业机构),始得依本法第十一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办理防焰性能认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