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认证专业机构登录及管理办法|第 2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2-20
申请防焰性能认证专业机构登录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政府机关(构)。 二、法人。 三、大专校院。 申请者应具备下列要件: 一、经中央主管机关登录为防焰性能试验机构。 二、置办理防焰性能认证业务之主管一人,且有专任人员二人以上。 三、未从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进口、制造、委托制造或贩售。 四、经营他项业务不影响办理防焰性能认证业务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