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认证专业机构登录及管理办法|第 3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2-20
申请者应检具下列文档,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符合前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资格之证书或相关证明文档影本。 三、代表人或负责人身分证明文档影本。 四、专任人员名册。 五、包括下列事项之防焰性能认证作业计划书: (一)经营目标与理念、永续经营承诺、经营方式及停止经营处理程序。 (二)防焰性能认证业务主管与专任人员之职掌、配置及运作。 (三)防焰性能认证作业规定、标准作业进程及人员训练计划。 (四)防焰性能认证作业文档及文件之管理。 (五)防焰性能认证收费项目及费额。 六、依防焰性能认证专业机构申请登录收费标准缴纳规费之证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