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电信基础设施资通设备测试机构及验证机构管理办法|第 2 条|韧性建设|法规|生效中
数字发展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1-29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关键电信基础设施资通设备(以下简称资通设备):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公告之技术规范规定之设备。 二、测试机构:指依前款技术规范办理资通设备测试作业之机构。 三、验证机构:指经主管机关委托办理资通设备审验作业之机构。 前项第三款资通设备委托审验作业项目,由主管机关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