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电信基础设施资通设备测试机构及验证机构管理办法|第 5 条|韧性建设|法规|生效中
数字发展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1-29
申请担任验证机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之本国法人、机构。 二、未从事拟申请验证项目之资通设备输入、设计、制造或贩卖相关业务。 三、符合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标准。 四、须设置二名以上专职之验证人员。 前项第四款之验证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专以上学校之信息工程、信息管理或相关科系毕业。 二、具资通安全相关管理或测试评估实务工作经验达五年以上,且了解相关法令与技术规范。 三、取得CNS 17065或ISO/IEC 17065训练合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有效之信息安全相关专业证照之一: (一)信息系统安全专家证照((ISC)2 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Professional,CISSP)。 (二)资安分析专家证照(EC-Council Certified Security Analyst,ECSA)。 (三)资安鉴识调查专家证照(EC-Council Computer Hacking Forensic Investigator,CHFI)。 (四)渗透测试专家证照(GIAC Penetration Tester,GPEN)。 (五)资安专业人员证照((ISC)2 Systems Security Certified Practitioner,SSCP)。 (六)渗透测试技术证照(Offensive Security Certified Professional,OSCP)。 五、不得兼任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款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