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电信基础设施资通设备测试机构及验证机构管理办法|第 4 条|韧性建设|法规|生效中
数字发展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1-29
测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令其限期改善并暂停办理测试作业,经主管机关确认改善完成,始得办理测试作业: 一、不符合第三条第二项各款条件。 二、未依主管机关公告之资通设备相关技术规范办理测试作业。 三、拒不提供相关文档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机关派员实地查证。 四、经主管机关或认证组织认定违反CNS17025 或ISO/IEC 17025 标准。 前项测试机构暂停办理测试作业之期间至少三个月,主管机关并得视情节轻重予以延长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