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容器认可实施办法|第 4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6-15
容器制造业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型式认可时,应检具下列文档: 一、申请书(如附表一)。 二、工厂登记、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及最近一次完税证明影本。 三、工厂试验设备、器具及试验场所概要说明书。 四、主要生产设备说明书。 五、品质管理说明书:包括产品之设计管理及品质管理系统、零组件及库存品之管理、制造与组装作业流程及试验设备之维护管理等有关文档。 六、产品之设计图:图面应明确标示各部构造及零组件之名称、尺度及材质,并附实体正面、侧面、背面之图片、照片及有关说明数据。 七、厂内试验纪录表:载明试验项目、引用规定及试验结果。 八、维修保养手册与相关试验设备及器具之校正数据:试验设备用压力表或连成表应一年校正一次;试验器具应三年校正一次。 九、制造容器技术训练进程及教材。 十、容器制造人员学经历、专长清册及训练证明文档。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档。 容器输入业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自国外进口之容器(以下称进口品)型式认可时,应检具前项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下列文档: 一、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及最近一次完税证明影本。 二、授权代理证明文档。 三、第三公证机构核发之符合相关国际规范之试验报告;为国外第三公证机构发给者,应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或经当地法院或公证公司认证。 四、第三公证机构认证之生产制程及品管系统之工厂证明文档。 前二项文档为外文者,应附中文译本或适当之摘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