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测试机构及验证机构管理办法|第 4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验证机构应经认证组织认可其产品验证制度符合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标准,并经主管机关委托办理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工作。 申请担任验证机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依法设立之本国法人或机构。 二、未从事输入、制造或贩卖前条第二项所公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验证项目之相关业务。 三、设置前条第二项公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验证项目之测试机构,且经主管机关确认其测试能力符合要求者。 四、须设置三名以上之专业且专职之验证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验证决定人员。 前项第四款之验证人员,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专以上学校之信息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电机工程或其他相关科系毕业或于测试机构从事相关测试工作达一年以上。 二、经认证组织确认具备电信专业技术,并了解相关政府法令及技术规范。 三、不得从事前条第二项公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验证项目之测试机构之测试工作。 第二项第四款之验证决定人员,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专以上学校之信息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电机工程或其他相关科系毕业,且至少于测试机构从事相关测试工作或验证机构从事相关审验工作达三年以上;或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专以上学校毕业,且至少于测试机构从事相关测试工作或验证机构从事相关审验工作达五年以上。 二、经认证组织确认具备电信专业技术,并了解相关政府法令及技术规范。 三、不得从事前条第二项公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验证项目之测试机构之测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