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测试机构及验证机构管理办法|第 2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测试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本国认证组织(以下简称认证组织)认可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标准,具备运行主管机关公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相关技术规范所列测试内容之能力。 测试机构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依法设立之本国法人或机构。 二、未从事制造或贩卖第三条第二项所公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验证项目之相关业务。 三、设置三名以上专业且专职之人员,包含确保技术有效性人员、品质管理人员及报告签署人各一名。 前项第三款之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保技术有效性人员: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专以上学校毕业,且曾受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测试相关专业训练,从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相关测试工作达二年以上。 二、品质管理人员: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专以上学校毕业,且曾受品质管理相关专业训练,从事相关测试领域品质管理实务工作达二年以上。 三、报告签署人: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专以上学校之信息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电机工程或相关科系毕业,从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相关测试领域实务工作达二年以上;或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专以上学校毕业,从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相关测试领域实务工作达五年以上,并符合下列各目条件: (一)曾受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测试相关专业训练,并经认证组织确认具备电信专业技术,了解相关政府法令及技术规范。 (二)不得同时为确保技术有效性人员及品质管理人员。 测试机构应向认证组织申请认可符合前三项规定后,由认证组织检附测试机构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标准之证明文档,报送主管机关备查。 测试机构应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验办法)及主管机关公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相关技术规范办理测试作业。 主管机关得向测试机构调阅及查核相关文档,并得派员至测试机构实地查证,测试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