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测试机构及验证机构管理办法|第 6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申请人经主管机关书面审查合格者,由主管机关依下列各款进行实地评鉴: 一、产品验证制度符合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标准。 二、审验办法、主管机关公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相关技术规范或中华民国国家标准之规定。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经主管机关评鉴合格与主管机关签订委托审验契约,及取得认证证书。 经评鉴不符合第一项各款规定者,主管机关应枚举不符合事项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请人应于通知期限内完成改善,并提出改善报告,届期未完成者,驳回其申请。 前项改善期间最长不得逾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