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容器认可实施办法|第 5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6-15
容器委托制造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型式认可时,应检具前条第一项文档及委托契约相关证明文档,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委托契约内容应载明容器于制造、加工、组装及试验时,契约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必要事项。 二、检具之文档应有契约双方负责人及工厂、公司或行号之签章。 三、申请书应加注产品型号及相关事项。 四、使用受托者之试验设备时,其试验纪录表上应有受托者操作人员及委托者会同人员之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