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容器认可实施办法|第 6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6-15
前二条申请,于中央主管机关完成认可前,申请人得撤回之。 申请人依前二条规定应检具之文档不全或不符规定者,应自中央主管机关书面通知其补正之次日起二个月内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