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繁殖力之检疫物输入风险评估作业办法|第 8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4-20
政府机关(构)、公营事业机构、学校、法人或依法设立登记之团体,依第三条申请首次输入之检疫物非属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公告禁止输入之检疫物,为供实验、研究、教学、依法寄存、展览或符合其他经植物检疫机关公告之特定目的,于未完成风险评估前得检附下列文档、数据,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项目核准输入首次输入之检疫物(以下简称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 一、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学名、数量、来源及基本数据。 二、使用计划:其内容应包括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或实验、研究、教学、依法寄存或展览之计划、使用后之处理方式及使用期限。有使用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本体或其所生产、繁殖或分离之其他检疫物(以下简称衍生物)者,应于计划中叙明。 三、使用期间之隔离管制计划:其内容应包括隔离处所之地址、位置及避免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离设施、方法。 四、国内、国外之运输路线、方式及包装方法。 五、其他经植物检疫机关指定之相关文档、数据。 前项第三款隔离管制计划之隔离处所,植物检疫机关认有必要时,得派员实地查核确认其隔离处所及其隔离管制计划可避免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 审查申请文档、数据或实地查核经植物检疫机关限期命其补正或改善而未补正或改善者,不予核准。 第一项申请,经植物检疫机关审查核准发给输入许可者,始得依核准内容办理输入。输入许可自核发之日起算六个月内有效;未能于期限内输入者,输入人得于原输入许可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展延一次,并以六个月为限。 前项核准内容之使用计划、输入后使用期间之隔离管制计划与国内、国外之运输路线、方式及包装方法等文档、数据拟变更时,输入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变更文档、数据,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核准。 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或其衍生物核准使用期限,最长以五年为限;但供依法寄存用途者,最长以三十年为限。 输入人得于核准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核准延长使用,每次展延以五年为限。但供展览用途者,得于核准使用期限届满三日前申请展延,其展延期限不得超过核准展览计划之使用期间。 申请前项展延时,应检附使用纪录、使用情形报告、展延使用之原因及后续安全隔离管制计划数据。植物检疫机关认有必要时,得派员实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