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繁殖力之检疫物输入风险评估作业办法|第 9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4-20
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经核准输入后,输入人应遵行下列安全管制措施: 一、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或其衍生物于国内运输时,应由植物检疫机关加封后派员押送或由输入人运送;押送或运送所需之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费用,由输入人提供或负担。 二、运抵隔离处所后,非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关核对无误,不得打开使用。 三、应在植物检疫机关核准之隔离处所,依核准之目的使用,并依核准之隔离管制计划,维持其状态避免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 四、于输入后使用期间,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或其衍生物及隔离处所,应受植物检疫机关之监督,输入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使用期间发现有害生物时,输入人应采取防治措施,并立即通报植物检疫机关;其所需费用,由输入人负担。 五、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间应制作使用纪录。但供展览用途者,不在此限。使用期限未满一年者,输入人应于使用完毕或使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使用纪录报植物检疫机关备查;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者,输入人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前一年度使用纪录,报植物检疫机关备查。 六、所使用或接触之容器、工具、包装材料、栽培介质、植物或植物产品及其他物品,应于使用后适当处理或销毁。 七、项目首次输入之检疫物或其衍生物再输出时,应会同植物检疫机关办理,并以密闭或避免有害生物逸散之包装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