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繁殖力之检疫物输入风险评估作业办法|第 3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4-20
自未有输入纪录之国家、地区输入具繁殖力之检疫物者(以下简称首次输入之检疫物),输出国、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风险评估所需文档、数据,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核准: 一、首次输入之检疫物学名(包括属名及种名)或栽培种名。 二、首次输入之检疫物产地、生育特性、繁殖方式、生长气候条件、产量、产期、收获后处理、于输出国之有害生物清单与防治方法及使用之药剂种类。 三、检疫物输出国为依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公告之特定检疫有害生物发生地区之邻近国家且疫情不明者,应检附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提供该检疫有害生物之调查及监测发生状态数据。 四、经植物检疫机关审核认有必要时,应检附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提供之第一款及第二款文档、数据,或其他指定之相关文档、数据。 前项应检附之文档、数据有不全者,植物检疫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