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 3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1-09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之三第一项所称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达一定金额,指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后年度之未分配盈余,于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内投资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范围之实际支出金额合计达新台币一百万元。该支出包含建筑物兴建过程支付各期工程款或分期支付购置建筑物、设备及技术价款。 前项投资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之实际支出金额,指下列支出减除政府补助款后之余额: 一、兴建建筑物,其兴建所发生之实际成本,包括自设计、建筑至适于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费用;购置建筑物,其购置成本,包括取得之价款,及因取得并为适于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费用。 二、购置软硬件设备或技术,其购置成本,指取得该机器、设备或技术之价款及因取得并为适于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费用(如保险费、进口税捐、商港建设费、运费、安装费);以自制之机器、设备提供自用,按生产该机器、设备所发生之成本认定之。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后年度之未分配盈余,于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内,以当年度盈余投资符合前二项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第一项规定之金额时,该实际支出金额始得列为所得税法第六十六条之九第二项规定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其投资日之认定如下: 一、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 (一)向他人购买者,以完成所有权登记日期为准;其无须办理所有权登记者,以受领日期为准。 (二)自行或委由他人兴建者,以建设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无须核发使用执照者,以建筑相关证明文档载明之完工日期为准。其属分期兴建者,以各分期兴建完竣验收日期为准。 二、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软硬件设备:以交货日为准;分期兴建或分批交货者,以各分期兴建完成验收日期或各批设备交货日期为准。其以同一订购证明文档整批订购者,亦同。 三、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技术:以取得日期为准。其所购置技术属系统整体设备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规定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