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 2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1-09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依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之三第一项规定,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于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之范围如下: 一、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包含营运办公处所、管理处、分支机构、事务所、工厂、工作场、栈房、仓库、建筑工程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以及扩建该等建筑物增加其原有资产价值或性能之资本支出。 二、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软硬件设备,包含机械、设备、工具、仪器、车辆、船舶、飞机、运输工具、资通信软硬件设备及其他供营运用有形资产,以及增添、检修该等设备增加其价值或性能之资本支出。 三、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技术,包含营业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或模型、秘密方法、营业秘密、专用技术、各种特许权利之资本支出。 前项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不包含购买土地及非属资本支出之器具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