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 4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1-09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后年度之未分配盈余,于依所得税法第一百零二条之二规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前,已依前条规定以当年度盈余实际支出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且达前条第一项规定之金额者,该实际支出金额得于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列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并检附下列投资证明文档,送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核定其投资金额: 一、兴建或购置之契约书影本、财产目录、统一发票、进口报单或收据等原始凭证影本、交货验收完成相关证明、付款证明。其为兴建建筑物者,应另检附工程成本明细表、使用执照或验收相关证明;自制软硬件设备者,应另检附成本明细表、转供自用帐载纪录或相关证明。 二、其他有关证明文档。 前项申报表格之格式,由财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