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繁殖力之检疫物输入风险评估作业办法|第 2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4-20
本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称具繁殖力之检疫物范围,包括生鲜植物或生鲜植物产品。但不包括未带地下部与果实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