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迁因应法施行细则|第 2 条|气候变迁|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29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全国性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调适政策、方案、计划之订定、督导、运行及成果检核事项。 二、全国性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调适法规之订定、审核、释示及运行事项。 三、全国性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相关标准、作业进程之订定、公告、审核及运行事项。 四、全国性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调适相关数据之调查、汇整及统计事项。 五、全国性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调适之教育、宣导及奖助事项。 六、全国排放源操作与排放相关设施之盘查、登录及查核事项。 七、温室气体查验机构之审查、许可、管理及认证机构之管理事项。 八、直辖市、县(市)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调适工作之督导事项。 九、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政策之国际合作及研究发展事项。 十、全国性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之调查、查核、辅导、训练及研究事项。 十一、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工作之人员训练、管理及审查事项。 十二、国际气候变迁相关公约法律之研析及会议参与事项。 十三、全国温室气体减量额度之审查、核准、移转及交易事项。 十四、全国温室气体之排放源碳费征收之订定、审核及运行事项。 十五、进口产品碳排放量之申报、审查及管理事项。 十六、温室气体管理基金之管理事项。 十七、温室气体总量管制及排放交易之订定及运行事项。 十八、产品碳足迹之审查、查验、核算、核定、查核及检查事项。 十九、高温暖化潜势温室气体之管理事项。 二十、二氧化碳捕捉后封存之审查及管理事项。 二十一、温室气体检验测定机构之许可及管理事项。 二十二、其他有关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调适工作之推动及协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