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及饲料添加物追溯追踪管理办法|第 2 条|畜牧|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8-31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供应来源:指饲料制造业者之进货事项及制造事项,或饲料贩卖业者之进货事项。 二、进货事项:指进货之品目、商品名称、日期、批号、进货单据号码、重量、库存、进货来源之制造或贩卖业者名称及国家。 三、制造事项:指制造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之品目、商品名称、日期、批号、重量、库存、用以制造该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之进货品目、商品名称、批号及使用数量。 四、流向:指出货之品目、商品名称、日期、批号、出货单据号码、重量、库存、对象及连络电话;出货对象属公司、行号、饲料贩卖业者、畜牧场、畜禽饲养登记场或养殖场者,并包括其名称、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事务所、营业所、场址、畜牧场、畜禽饲养或养殖场登记证字号。 五、特定品目及规模业者:指饲料制造业者及饲料贩卖业者,制造、输入或贩卖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之一第二项公告之规模及品目者。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内容,其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为应办理饲料制造或输入登记证者,应包括制造或输入登记证字号。 第一项第二款及第四款内容,其进货来源或出货对象属营利事业者,应包括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第一项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进货或出货单据为统一发票者,该进货或出货单据号码为统一发票字轨号码。